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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6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彭涛、曾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彭涛,曾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662号之三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朗东路**号大朗碧桂园*#商业楼***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8176314L。负责人:李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彭涛,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曾强,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彭涛、曾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被告曾强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终审裁定驳回其异议。2017年8月24日,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计91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曾强负担。审 判 长  方 印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刘绮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