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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1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楠与尚荣喜、黄德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楠,尚荣喜,黄德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1189-1号申请执行人:王楠,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尚荣喜,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黄德政,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本院在执行王楠与尚荣喜、黄德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限期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楠申请正阳县人民法院续查封被执行人尚荣喜所有的位于罗山县城关镇赵元村尚湾组的房地产及地上房屋和其他附属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尚荣喜所有的位于罗山县城关镇赵元村尚湾组的房地产及地上房屋和其他附属物。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