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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3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玉文诉王雪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文,罗郴雄,王雪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3920号原告刘玉文,女,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系资兴矿务局电厂退休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罗郴雄,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王雪兰,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刘玉文与被告罗郴雄、被告王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9日立案。原告刘玉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文因证据不充分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154元,减半收取25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05元,共计4382元,由原告刘玉文承担。审 判 长  陈建国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人民陪审员  宁市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正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