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85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于2017年4月6日2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水陆街水陆小区3栋2单元门前小巷内,见妇女吴某独自行走,趁四周无人之机,从背后勒住吴某颈部并将其摁倒在地,抢走吴某华为麦芒4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0元)。被告人罗某于2017年4月24日2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张之洞路212号附1号“回民烧烤店”门前,见妇女王某独自行走,趁四周无人之机,从背后勒住王某颈部并将其拖倒在地,抢走王某随身携带的钱包一个(内有苹果5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00元)。被告人罗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据此,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于2017年4月6日凌晨2时许,窜至武汉市武昌区水陆街水陆小区3栋2单元门前小巷内,见妇女吴某独自行走,趁四周无人之机,从背后勒住吴某颈部并将其摁倒在地,抢走吴某随身携带的华为麦芒4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0元)。被告人罗某于2017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窜至本市武昌区张之洞路212号附1号“回民烧烤店”门前,见妇女王某独自行走,趁四周无人之机,从背后勒住王某颈部并将其拖倒在地,抢走王某随身携带的钱包一个(内有苹果5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00元)。经报警,被告人罗某于同年4月26日在本市武昌区首义新村27栋二层新天宾馆217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根据被告人罗某的交代,公安机关从胡某处追回被抢的苹果5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紫阳路派出所出具抓获经过、对案经过、破案经过等材料,证实经被害人报案后,通过走访、城市监控视频追踪及技侦手段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归案的经过情况。2、被害人吴某的报案材料、陈述及其提供购买手机的发票,证明其在上述时间、地点,华为麦芒4手机被抢的事实经过。3、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陈述及其提供购买手机的发票,证明其在上述时间、地点,装有苹果5S手机的钱包被抢的事实经过。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4月24日10时许,以人民币150元收购了被告人罗某前来变卖的旧苹果5S手机的事实。5、物证照片:(1)被害人王某被抢时遭被告人掐脖子留下的伤痕;(2)被抢的白色苹果5S手机。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被抢的苹果5手机。7、武汉市武昌区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武昌价认定字(2017)1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上述被抢手机的价值。8、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对上述两起抢劫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足以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式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其交代追回部分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间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款于退赔后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成 萍人民陪审员 孙艳萍人民陪审员 骆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