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守科与吴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守科,吴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487号原告马守科,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吴杨,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猗县。原告马守科与被告吴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守科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杨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人工资劳务费人民币426000元。2017年8月10日,原告马守科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杨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人工资劳务费人民币120000元。2017年8月13日,原告马守科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守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守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马守科负担。审判员 庆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