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江西盛世井冈传媒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盛世井冈传媒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民终10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盛世井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19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7877259-2。法定代表人:喻德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花,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85969788J。法定代表人:莫小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声栋,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盛世井冈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井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力泰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世井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生力泰公司支付广告费9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拖欠广告费的利息。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布广告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经吉安电视台授权,独家代理吉安电视台的所有广告业务。2013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后,生力泰公司已经支付了第一笔广告费3万元,上诉人也派员共为生力泰公司录制了广告。生力泰公司仅以没有在约定时段看到广告为由,拒付广告费,构成根本违约。涉案的广告发布合同虽然约定发布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但对此另注明“按实际播出时间为准”,上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广告发布时间进行调整。合同还约定,如果对广告播出有异议的,应当在广告播出后30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并由发布方签字确认,逾期视为广告播出正常。上诉人已经提交广告播出单,在广告播出后的2年多时间里,生力泰公司均未提出任何异议。综上,上诉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请二审依法改判生力泰公司支付广告费9万元。生力泰公司辩称,上诉人并未如约履行广告发布义务。按照约定广告应当在吉安新闻、今晚八点、吉安一套等节目的规定时间播出,但经公司抽查,上述时段均未播出相应广告。每月录制一期的专题新闻也没进行录制。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盛世井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生力泰公司支付广告费9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广告费之日止);2、诉讼费由生力泰公司负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盛世井冈公司原业务员舒敏代表公司与生力泰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一份,约定生力泰公司委托盛世井冈公司在吉安电视台一、二频道发布图像电视广告,广告发布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广告播出时段及规格为:一、吉安一套《今晚八点》中插广告20:06,20秒;吉安二套《情感剧场一》后广告19:50,20秒;吉安二套《吉州新闻》或《青原新闻》后广告21:00,20秒。二、《今晚八点》或《吉安新闻》软性新闻系列报道6期,每月第一个星期为播出时间,具体播出时间为每天三次20秒品牌广告,每月一期新闻报道。广告费每月2万元,共12万元,支付时间为:分四期支付,播出前支付3万元,以后每二个月支付3万元。合同还对违约责任及双方其它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生力泰公司支付了盛世井冈公司第一笔广告费3万元,盛世井冈公司派员在生力泰公司处拍摄、制作了20秒的广告片,但每月一期新闻报道因舒敏调离盛世井冈公司单位未拍摄、制作,后生力泰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广告播出时间多次进行抽查,电视台均未播出生力泰公司的广告。以上事实有盛世井冈公司提供的广告发布合同一份、生力泰公司提供的盛世井冈公司出具的宣传推广方案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依法予以确认并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严格履行。盛世井冈公司未按约为生力泰公司发布广告,违反了合同约定。生力泰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江西盛世井冈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3元,减半收取计1421.5元,由盛世井冈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双方对广告合同关系并无异议。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盛世井冈公司是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生力泰公司支付广告费委托盛世井冈公司发布广告,按照合同约定,盛世井冈公司负有按约发布广告的义务,故对广告是否如约发布盛世井冈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广告发布事宜涉及到三方,其一为委托发布方,即生力泰公司;其二为受托发布方,即盛世井冈公司;其三为广告发布平台,即吉安电视台。盛世井冈公司以四份广告播出单为据主张已经如约履行广告发布义务,但上述广告播出单均是盛世井冈公司单方制作,对广告内容及播出具体时间点均未明确,也未经委托发布方和广告发布平台确认。盛世井冈公司认为生力泰公司对广告播出并未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广告播出正常。但按照合同约定,广告费每两个月3万元,在播出前予以支付。如生力泰公司未付相应广告费,盛世井冈公司亦不应当先行播放广告。故盛世井冈公司仅凭其单方制作的广告播出单不足以证明其已经按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综上,盛世井冈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07元,由上诉人江西盛世井冈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伟杰审判员 龙 蓉审判员 张才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