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成杰申请执行揣翾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杰,揣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965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杰,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揣翾,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关于李成杰申请执行揣翾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成杰于2017年8月1依据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4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李成杰非(2017)豫1224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人,不具备申请执行人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4执9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