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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成杰申请执行揣翾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杰,揣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965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杰,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揣翾,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关于李成杰申请执行揣翾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成杰于2017年8月1依据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4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李成杰非(2017)豫1224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人,不具备申请执行人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4执9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