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崔江玉申请执行姜建瑛、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江玉,姜建瑛,王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36号申请执行人:崔江玉,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姜建瑛,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蕾,女,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姜建瑛之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崔江玉申请执行姜建瑛、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814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姜建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的两套房产、一辆车辆予以查封,已对被执行人王蕾所有的两套房产、四辆车辆予以查封。(2017)豫0482民初8145-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