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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崔江玉申请执行姜建瑛、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江玉,姜建瑛,王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36号申请执行人:崔江玉,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姜建瑛,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蕾,女,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姜建瑛之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崔江玉申请执行姜建瑛、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814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姜建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的两套房产、一辆车辆予以查封,已对被执行人王蕾所有的两套房产、四辆车辆予以查封。(2017)豫0482民初8145-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