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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薛军与被告刘天彬、德阳星华运业有限公司、谢代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军,刘天彬,德阳星华运业有限公司,谢代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091号原告:薛军,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玉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峰,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天彬(曾用名:刘长青),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拱星镇。被告:德阳星华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定代表人:史正松,总经理。被告:谢代华,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拱星镇。原告薛军与被告刘天彬、德阳星华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运业公司)、谢代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薛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天彬、星华运业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军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薛军撤回对刘天彬、德阳星华运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范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洪峰书 记 员  朱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