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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0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孙婷、翟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婷,翟亮,赵绪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624号申请执行人孙婷,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翟亮,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鑫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赵绪歌,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顶园食品有限公司会计,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孙婷与被执行人翟亮、赵绪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津0116民初42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婷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2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