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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特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昌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辽宁昌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特66号申请人: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梁晓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晖、王林雨,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申请人:辽宁昌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灯塔市西大窑镇。法定代表人:姜维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林,系辽宁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昌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宇宁,审判员李涛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裁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关宇宁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