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萌与谷召军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萌,谷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604号申请人:张萌被执行人:谷召军申请执行人:张萌诉被执行人谷召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49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498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高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