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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李铭与李明金抚恤金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李铭,李明金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财保47号申请人:常李铭,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法定代表人:常小容,女,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李明金,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人常李铭与被申请人李明金抚恤金分割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李铭之父、被申请人李明金之子系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职工,在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农网改造施工过程中落水死亡。后被申请人李明金与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常李铭、李明金共计760,000元,该款已汇入被申请人李明金账户。申请人常李铭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李明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账户(账号:XXXX)存款760,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胡小华、鲜大东自愿以其所有的住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明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账户(账号:XXX)存款7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二、对胡小华所有的位于阆中市普贤街X号住房(房产证号:房权证阆中字第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