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楚莹莹与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莹莹,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李小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02行初57号原告楚莹莹,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巩曼利,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法定代表人汪民,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向阳,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沈利,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谯东派出所民警。第三人李小翠,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楚莹莹诉被告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李小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楚莹莹于2017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莹莹负担。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桑海燕人民陪审员 宋佳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鞠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