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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定美与孙玲、杨其诚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玲,杨其诚,蔺扬波,杨佶,王定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玲,女,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其诚,男,194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蔺扬波,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佶,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以上四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南京市玄武区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定美,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玲、杨其诚、蔺扬波、杨佶因与被上诉人王定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玲、杨其诚、蔺扬波、杨佶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玲、杨其诚、蔺扬波、杨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玲、杨其诚、蔺扬波、杨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孙玲、杨其诚、蔺扬波、杨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劲松审判员  夏奇海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