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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1、滕某某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1,滕某某,杨某2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8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1,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辩护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滕某某,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人杨某2,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1、滕某某、杨某2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1、滕某某、杨某2及辩护人周春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1、滕某某、杨某2伙同郑汝强(现在逃)经合谋,为参赌作弊而购买针孔摄像头、显示器、微型耳机、特殊麻将牌等工具。2017年3月7日至11日,被告人滕某某、杨某2携带针孔摄像头、微型耳机至本区南桥镇江海新村XXX号二楼一棋牌室与曹某某等人进行“二八杠”赌博,被告人杨1与郑汝强则携带显示屏、老人机在棋牌室外接收信号并分析牌面后指示被告人滕某某、杨某2出牌,控制赌博结果,共计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7000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6)沪0120刑初1140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1、滕某某、杨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杨某2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予以二罪并罚。犯罪后,被告人杨某2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1、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沪0120刑初1140刑事判决主文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杨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作案工具针孔摄像头二只、显示器一个、微型耳机一只、麻将牌四十只予以没收。被告人杨1、滕某某、杨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胡秀华审 判 员  曹国强人民陪审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