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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洪向阳与侯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向阳,侯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893号原告:洪向阳,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侯金杰,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洪向阳诉被告侯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经查,侯金杰并不在此居住,原告亦不能提供明确的地址,因此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洪向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晏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