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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行审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志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李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28行审98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高阳县正阳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志勇,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国土资罚字【2016】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请求执行事项有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棚子1大间,建筑面积115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345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对高国土资罚字【2016】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由高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川人民陪审员  曹永强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天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