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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执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与陈晖、孔华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陈晖,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住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64号。法定代表人胡兆春。被执行人陈晖,男。被执行人孔华,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与陈晖、孔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44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元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