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牛桂珍与戚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桂珍,戚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牛桂珍。被执行人戚志伟。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