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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吕XX与吕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2979号原告吕XX,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公民身份证号码:×××。监护人吕XX,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银,鄂尔多斯市东胜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XX,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X诉被告吕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XX撤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原告吕满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乃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糜源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