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吕XX与吕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2979号原告吕XX,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公民身份证号码:×××。监护人吕XX,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银,鄂尔多斯市东胜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XX,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X诉被告吕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XX撤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原告吕满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乃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糜源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