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3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麦辉、麦某等与桂林蒲风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辉,麦某,桂林蒲风商贸有限公司,桂林德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3民初809号原告:麦辉,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原告:麦某,男,2000年11月1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吉,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明,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被告:桂林蒲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599号7层办公用房。法定代表人:高骑。第三人:桂林德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599号7层办公用房。法定代表人:黄家蓉。第三人:高滨,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麦辉、麦某与被告桂林蒲风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桂林德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原告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7025元。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准予原告先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缓交案件受理费6925元。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麦辉、麦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审 判 长  李文娟人民陪审员  曾爱华人民陪审员  易超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文家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