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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福亮与丁传金、张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亮,丁传金,张虎,唐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亮,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丁传金,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宿迁市波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被执行人:张虎,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唐猛,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老司法局旁)依据(2016)苏1324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丁传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福亮470411元及利息,张虎、唐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张福亮承担1700元,由丁传金、张虎、唐猛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0600元。经申请执行人张福亮申请,2017年2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虎、丁传金、唐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6月8日查封张虎名下的苏N×××××小型汽车、2017年5月24日查封张虎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泗州大街南侧D2幢4-401、D2幢(050486)的房产;2017年8月3日查封张虎所有的苏A×××××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福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2页/共2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