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31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甲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231民初22号原告:甲某,男,藏族被告:任某某,男,汉族原告甲某与被告任某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田国华,审判员旦真邱洁、人民陪审员龚波甲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某到庭参加,被告任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甲某诉讼请求:一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6万元;二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为3%,并承诺于2017年1月5日前本息一同偿还。然而,到还款日后,被告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法院判决被告任某某偿还原告甲某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协定利息6万元。被告任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交抗辩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3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证明目的: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借条,证明目的: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3%。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任某某向原告甲某开具载有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的借条合法有效,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甲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国 华审 判 员 旦真邱洁人民陪审员 龚 波 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仁 真 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