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顾兴强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兴强,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3591号原告顾兴强,男,汉族,1994年4月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李强,男,汉族,1991年8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顾兴强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兴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雨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