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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顾兴强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兴强,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3591号原告顾兴强,男,汉族,1994年4月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李强,男,汉族,1991年8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顾兴强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兴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雨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