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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4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鹏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鹏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永康市鸿隆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汪淑媛,周小东,万事达集团有限公司,程文全,程美巧,程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4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鹏飞,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东路77号。负责人:邵吉阳。原审被告:永康市鸿隆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金桂南路2号内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汪淑媛。原审被告:汪淑媛,女,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周小东,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万事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金山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程文全。原审被告:程文全,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程美巧,女,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程娜,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周鹏飞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原审被告永康市鸿隆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汪淑媛、周小东、万事达集团有限公司、程文全、程美巧、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1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鹏飞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鹏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李建旭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