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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长法与李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法,李玉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391号原告:于长法,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李玉龙,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法诉被告李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长法于2017年8月24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庆军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长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长法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