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长法与李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法,李玉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391号原告:于长法,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李玉龙,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法诉被告李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长法于2017年8月24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庆军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长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长法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