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坚、欧志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永坚,欧志成,邓健雄,陈秋丽,广州市有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69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永坚,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被执行人:欧志成,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被执行人:邓健雄,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执行人:陈秋丽,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被执行人:广州市有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中路富源4街4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坚。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永坚、欧志成、邓健雄、陈秋丽、广州市有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474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邓健雄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新强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三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