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建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4刑初143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男,1982年12月25日生于潍坊市坊子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潍坊市坊子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3日被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8月23日被潍坊市公安��坊子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丽君、孙文杰,山东君晴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公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伟、王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及其辩护人张丽君、孙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9日14时18分许,在潍坊市坊子新区凤凰大街沟西村路口嘉泰超市门口,凤凰街派出所民警出警传唤涉嫌殴打他人的李建时,被告人李建拒不听从出警民警的要求,在被带上警车后强行打开车门跳车逃跑。后到附近商店买了一把水果刀,在被出警民警追上时,挥舞水果刀威胁出警人员还以��伤自残的方式抗拒抓捕。随后赶来支援的凤凰街派出所、特警大队民警用警用盾牌、警用抓捕器对李建进行抓捕时,李建极力进行反抗,将警用抓捕器弄断、用水果刀将盾牌划花,在此期间,致出警人员许恒辉、商磊祥、孟令刚受轻微伤。另查明(一)被告人李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另查明(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被公安机关扣押。另查明(三)被告人李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3日被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扣押清单、被损坏警用设备照片、坊子公安分局出具的证明、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户籍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出警民警的自述材料;证人刘某、单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伤情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出警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有刑事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认罪”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民警抓捕措施不当是导致被告人酒后失控抗拒抓捕的主要原因”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予采纳。综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前科情况、到案后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8日折抵刑期8日,即从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审 判 长 初东光审 判 员 栾 鸾人民陪审员 韩金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辛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