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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8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许翔与胡风杰、刘学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翔,胡风杰,刘学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8375号原告:许翔,男,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新墩镇白塔村7社**号,身份证号:×××。被告:胡风杰,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羊头巷工行家属楼*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刘学鹏,男,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上秦镇付家寨村10社*号,身份证号:×××。原告许翔诉被告胡风杰、刘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许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建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