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牛某、杨某某、赵某某、崔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牛某,杨某某,赵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牛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区宁远堡镇某某村二组。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区宁远堡镇某某村一组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区宁远堡镇某某村八组。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区宁远堡镇某某村八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牛某、杨某某、赵某某、崔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牛某于2017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偿还借款5000元,就剩余借款本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8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牛某、杨某某、赵某某、崔某某自2017年9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偿还借款2000元,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并由担保人牛某某为其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恢88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徐发光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