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宿州市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葛师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师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650号原告:宿州市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组织机构代码341321000026424。负责人:江永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师汛,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宿州市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师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宿州市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宿州市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