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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刘志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刘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04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田纱厂旁。被执行人刘志民,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泊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志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7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志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6)津0116民初47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琴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爱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