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督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葛绍远对张立国申请支付令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劭远,张立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621民督65号申请人:葛劭远,男,满族,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吉林省抚松县。被申请人:张立国,男,民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申请人葛劭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葛劭远称,2013年11月26日,张立国向葛劭远借款750,000.00元,按月利率2分计息。张立国于2014年6月13日、2015年2月17日分二次共偿还借款200,000.00元,剩余550,000.00元未还。现葛劭远要求张立国给付借款本金5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葛劭远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立国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葛劭远借款本金5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息)。申请费3,100.00元,由被申请人张立国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艳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