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与周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周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2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地址:新余市仙来中大道142号。代表人邓世彪,该行负责人。被告周忠,男,1978年5月6日生,住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与被告周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取223元,保全申请费278元,共计50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彭桃基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人民陪审员 刘晓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小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