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申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春玉与黑龙江省安达市青肯泡乡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4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春玉,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子儒,北京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春玉因诉黑龙江省安达市青肯泡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肯泡乡政府)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2行终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春玉申请再审称,其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青肯泡乡政府作出《关于青肯泡乡安兰公路北黎明村南棚室区地块面积归属情况的处理决定》时没有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其接到处理决定后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解决争议,故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王春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青肯泡乡政府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关于青肯泡乡安兰公路北黎明村南棚室区地块面积归属情况的处理决定》,王春玉同日收到该决定。青肯泡乡政府没有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起诉期限从王春玉知道该决定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王春玉于2016年12月12日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王春玉称其一直到有关部门上访,因此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春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王春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春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畅春松审 判 员 李秀华审 判 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新卫书 记 员 X 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