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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沈阳恒岳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通钢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恒岳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恒岳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沈阳恒岳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1685823.77元,迟延履行利息11670.00元、案件受理费5250.00元、执行费19311.00元共计1722054.77元。权利人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吉0602执780号,执行标的为1722054.7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司法网络查询,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扣划至我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执78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廉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