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9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xx诉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伊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9民初905号原告:郭xx,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伊x,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原告郭xx与被告伊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被告伊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44,000.00元(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合计154,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伊x承担。事实与理由:伊x与曹xx系夫妻,2016年1月14日,曹xx从原告郭xx处借款110,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15日,借期2个月。借款到期后,曹xx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曹xx于2017年8月4日病逝,故起诉。被告伊x辩称,对曹xx借款的事并不清楚,也不认识原告郭xx。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曹xx与伊x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4日,曹xx从原告郭xx处借款110,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15日,借期2个月。借款到期后,曹xx未按约定还款,2017年8月4日,借款人曹xx因病去世,原告郭xx将曹xx的妻子伊x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本院认为:原告郭xx与曹xx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曹xx借款事实存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曹xx因病过世,其妻子被告伊x对曹xx所欠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伊x偿还借款予以支持;原告提出曹xx曾承诺支付借款利息证据不足,本院认定借款双方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因借款并未在约定期限内给付,被告伊x应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伊x于本判决生效时给付原告郭xx借款110,0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始,到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郭xx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郭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00元,减半收取1,690.00元;保全费1,290.00元,合计2,980.00元,均由被告伊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龙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