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曾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临湘市桃林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地址岳阳县毛田镇。被执行人曾某,地址岳阳县新路口。被执行人林某某,地址南县三仙湖镇。李某某与李某某、曾某、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曾某、林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曾某、林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曾某、林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峰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谭余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新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