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虹支行与杨洪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虹支行,杨洪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2民初1320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虹支行,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负责人:黄先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书麒,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钰,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杨洪镔,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浔阳区。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虹支行与被告杨洪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日立案。原告邹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虹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虹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虹支行负担。审判长 蒋晓军审判员 王丹虹审判员 朱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