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文国良与刘顺生、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国良,刘顺生,朱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563号原告:文国良,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明,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顺生,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朱敏,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国良诉被告刘顺生、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国良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国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3320元,由原告文国良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杨晓明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梦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