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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滕以忠、孙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以忠,孙先军,莱芜建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滕以忠,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孙先军,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莱芜建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200200048998。法定代表人:孙先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以忠与被执行人孙先军、莱芜建宇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莱芜市钢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12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203执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光亮审判员  卢生洪审判员  弭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