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9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颐、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颐,高峰,艾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颐,女,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高峰,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艾惠,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刘颐与高峰、艾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5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