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8执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涂章娟、蔡本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章娟,蔡本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涂章娟。被执行人:蔡本良。申请执行人涂章娟与被执行人蔡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桂0328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以上判决书确定:一、蔡本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涂章娟借款本金176493.12元,并支付利息14042.08元(按本金176493.12元,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0月26日计算至2017年2月24日止,利息共计14042.08元;2017年2月25日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另计);二、案件受理费4611元,减半收取计2305.5元,由蔡本良负担1990元、涂章娟负担315.5元,财产保全费1624元,由蔡本良负担。但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蔡本良未履行其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涂章娟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本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本良7日内履行(2017)桂0328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蔡本良在本院尚有系列案件正在执行当中,其名下财产有车牌号为桂C×××××的宝马牌小轿车一辆,但该车辆在本案诉讼查封前蔡本良已在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宜信普惠桂林分公司”)处用于办理了抵押担保借款。因宜信普惠桂林分公司依法对蔡本良名下车牌号为桂C×××××的宝马牌小轿车一辆享有抵押担保优先权,后该笔抵押担保贷款到期蔡本良未按期偿还,宜信普惠桂林分公司依法行使其抵押担保优先权,在处置蔡本良抵押车牌号为桂C×××××的宝马牌小轿车一辆偿还蔡本良在宜信普惠桂林分公司的贷款本息之后,经本院与宜信普惠桂林分公司核实,蔡本良尚有15000元汽车款项在宜信普惠桂林分公司,后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以(2017)桂0328执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至宜信普惠桂林分公司,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蔡本良在宜信普惠桂林分公司用于抵押担保借款的车牌号为桂C×××××的宝马牌小轿车一辆的处理剩余款项1500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该15000元款项提取到之后,已经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涂章娟。除以上已经执行到位的15000元款项之外,本院尚未调查到蔡本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执行需要,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涂章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关于本案是否把蔡本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发布的问题,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涂章娟的意见,其表示依法把被执行人蔡本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发布,对此意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英梅附带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