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6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6666顾国华与何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国华,何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6666号原告:顾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东,泰州市高港区胡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建忠。原告顾国华与被告何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建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7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下半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7400元,2016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到原告人民币374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何建忠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1份。被告何建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及当庭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多次发生经济往来。2016年2月5日,原、被告结账,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顾国华人民币叁万柒仟肆佰元整(37400.00)”。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何建忠欠原告顾国���37400元,有借条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明确,被告依法应当偿还原告上述款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顾国华借款37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为370元,由被告何建忠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戴爱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熊小燕书 记 员 侯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