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7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冷朝忠与乌鲁木齐智邦宁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朝忠,乌鲁木齐智邦宁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117号原告:冷朝忠,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碱沟煤矿职工,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智邦宁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高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新钢,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冷朝忠与被告乌鲁木齐智邦宁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被告对仲裁裁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两案需合并审理,故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元,退回原告5元。代理审判员 聂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