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民初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蒋坤峰、罗小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蒋坤峰,罗小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660号之一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坤峰,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罗小凤,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坤峰、罗小凤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蒋坤峰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约定协议管辖条款属格式条款,原告当时并未告知,应当无效。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被告所在地,本案应移送该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协议均约定,发生纠纷时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即原告所在地法院。但结合原告起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该版本合同系由原告预先拟定,并以此与不特定人多次签署,应为格式合同。现原告未证明已就协议管辖条款,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且被告蒋坤峰主张约定无效,本院应予支持。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院所在地亦不属合同履行地,故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跃勇审判员 张海波审判员 王兴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