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辖终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北京众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北京众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720号。法定代表人:李予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众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高杨树(北京门窗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尚宏啟,董事长。上诉人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金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众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友工贸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技金谷公司上诉称,中技金谷公司目前无实际经营地,公司无业务,本案应由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名称错误,实际付款和居住办公的是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是该公司在中青旅406室办公。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众友工贸公司对于中技金谷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众友工贸公司主张其向中技金谷公司提供借款,现以中技金谷公司未予还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中技金谷公司支付欠款278.6万元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经一审法院查明,中技金谷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众友工贸公司据此选择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此,中技金谷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饶林生审 判 员 耿燕军审 判 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 楚书 记 员 于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