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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满堂、冯磊诉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满堂,冯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654号原告:徐满堂,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凤,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冯磊,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湘辉,长沙市开福区北站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3763N。法定代表人:马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区韶山南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4767462F。法定代表人:胡华莲,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男,系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平,男,系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分公司职工,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远大一路6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63617。临时负责人:谢立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启俊,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洲,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徐满堂、冯磊诉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建��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徐满堂、冯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满堂、冯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满堂、冯磊对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637元,依法减半收取21318元,由徐满堂、冯磊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向文嘉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