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特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天昊园林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昊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864号申请人: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周永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太春,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天昊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唐隆华,董事长。申请人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天昊园林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申请人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7)渝仲字第1066号案中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娟娟代理审判员 张 琰代理审判员 姜 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梦思 微信公众号“”